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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2007年4月婚后公积金贷款买房,当时填写名字时,中介说由于是我老公一方公积金贷款买房,所以只写男方名字,包括发票什么的都只有男方名字。而现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只要有一纸公证证明是父母出资购房,就可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作共同财产。事实上是我们双方共同首付的,我是通过银行提取现金交于老公,并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我也出资,银行账户已注销,房款是通过老公账户支付的。现在的担扰就是我老公如果背着我去作司法公证,公证处是否受理?若作出公证,落款时间为现在,与购房时间相差几年,是否有法律效力?

离婚 2011-08-26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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