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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上班13年了,公司现在给我调换岗位,我不想去,他们让我自己离职,自己离职不给补偿,我可以要求补偿吗,他们这样合法吗?

其他 2018-05-09 08: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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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并有权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建议你不要自己离职,没有补偿的,详询来电
  • 此种情况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属于公司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详询来电
  • 可以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详情来电咨询
  • 公司要求不合法,接触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补偿金等,具体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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