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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8年06月11日进公司的,签了一年的合同,每月1000元.实际每月发的是2400元(有加班费). 09年元月16日放假过年,我所在部门没说春节后什么时候开工,其它部门是09年2月12日开工的(年前有通知).09年2月12日我们到公司报到,公司以我们部门经理没来开不了工为由拒绝我们上班(我们部门不开了,到现在都没开工,) 09年2月19日我伸请劳动仲裁,我要求公司给我补偿金一个月工资2400元,09年5月24日开庭(仲裁现在还没下来),公司说:没说我们部门不开了,只是还在放假,又拿来一张09年2月26日贴在公司里的通知(这个通知是为了劳动仲裁补的),通知写到,要我们部门员工现在回来报到. 09年2月19日以后我就不在公司住了,公司也没电话通知我上班. 请问一:我的赔偿是否合理,二:如果按照公司说的还在放假,在春节放那么久的假是否合法,放假期间公司是否要给我工资.谢谢!

仲裁 2017-12-16 16:2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1、一般会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已复。
  • 你好,停工期间要发放工资,未发放可解除合同,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 放假也要发放工资。你的请求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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