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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男,38岁,个体户?被告:刘某,男,60岁,退休工人?第三人:张某,男,45岁,个体户?第三人张某与被告刘某签订租赁合同。由张某向刘某租用其临街房屋三间开办家用电器批发部,约定租期三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400元,张某先预付半年租金2400元,然后一年一付。不久,刘某之子结婚,由刘某在张某的家用电器批发部购买了电视机,电冰箱和洗衣机各一台,总价值12000元。当时,刘某对张某说,儿子结婚花销大,该笔货款要等些日子才能偿还,张某表示同意,刘某遂写下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后来,张某见租期即将届至,欲往广州发展事业,临行前想起刘某所欠的该笔款项,遂找到好朋友李某说:“吾走后,请代为照顾吾母,如向刘某追回所欠货款。即归汝。”李某答应,张某即写下字据,并将刘某写下的欠条交与李某。张某留下函件通知刘某此事,并于租赁合同期满之前两个月搬离所租房屋,南下发展。租赁合同期满后,李某找到刘某,要求清偿其所欠张某的货款。刘某立即表示反对,声称:一,张某的该项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二,其愿意以张某未交付的租金与李某的该项债权作抵销,即两年半的租金为12000元,恰好可以抵销上述债权。李某遂向

其他 2018-05-22 12: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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