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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浙江省海宁市的一名教师。今年3月初与海宁市远东房产公司签订了预售房买卖合同。买房时,该房产公司告知:不接受公积金贷款。后经了解,该公司没有在海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登记,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但同时也了解到:海宁市教师买房,可以先商业贷款,过了一定期限后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由于该房产公司没有公积金贷款资格,我使用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多付了3万多元,请问我可以请求该公司赔偿吗?

其他 2008-03-28 2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是与合同没有多大关系的问题,因为合同中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任何条款。买房前该公司只是口头告知不接受公积金贷款,所以我按该房产公司的要求接受商业贷款。但是《海宁市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教师在买房时,可以先商业贷款过了一定期限后,可以转为公积金贷款。由于该公司连转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也不具备,所以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致使我在买房过程中多花了3万多元,我太冤了啊!
  • 同意张律师意见,房产公司无过错,也不违约。
  • 不可以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您已和公司双方签定了合同 所以双方应按合同履行
  • 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协商下签订的,你在明知不能进行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而签订合同,合同是有效的,房产公司没有违约,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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