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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合同期限是两年:2017.4.2-2019.4.2但试用期是三个月:2017.4.2-2017.7.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所以这个试用期多了一个月。但是当时签合同时没注意到这点。现在我想离职,想先找好工作再走,同时想利用“试用期三天就能走”这个条款离职。而我提出离职的时间可能会在2017.6.2-2017.7.2之间,即第三个月的试用期(“多出来”的一个月)。所以我想问这“多出来”的一个月试用期到底算不算?到时公司咬定试用期只有两个月怎么办?我在这“多出来”的一个月试用期内离职,能3天离开吗?

其他 2018-05-28 09: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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