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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请问我在2009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开发商至今未给办理产权证,而且还将卖给我的商品房产权办在他自己名下,又办理了他项权利证押给第三方抬款,我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产权判给了我,因为产权押给第三方执行局无法执行过户,开发商至今未给我办理过户手续,开发商还在2018年4月10日将我告上法庭5月31日开庭,开发商死咬住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出卖方代收代缴费用有上下水入网费,水表,电表,电话,闭路电视,宽带,房照及相关税金,以上费用均由卖受方承担。我的买卖合同第六条下面开发商已经标明甲方免去入网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之垫付的办理房屋证照的税费和入网费总计17906元由被告承担。我也不懂请律师帮忙找到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税是哪条哪款规定的由开发商缴纳,我听人讲过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税费嫁祸给第三人,请问律师这是哪个条款的规定请告诉我好吗

其他 2018-05-28 15: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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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你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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