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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96年立了遗嘱, 和我父亲共同继承我爷爷的房产,遗嘱中明确表明如果她不在世就由我父亲继承 ,我父亲不在世就由我们哥俩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当时通过公证处公正了。但是现在公证处说这份遗嘱作废了。 我想问 公证书是可以随便作废的吗?而且公正书也没注明有时间限制的失效期呀。我可以通过法律使公证书有效吗?

其他 2019-05-09 23:2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可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
  • 遗产继承有时间限制: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也即继承诉讼的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超过二十年就丧失了胜诉权。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没有法律的强制保护了。
  •   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
    为此,立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立遗嘱的当事人必须神志清楚,有行为能力.
    (2)遗嘱的内容要合法,不能剥夺无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继承权;
    (3)遗嘱中的财产是个人合法财产.
  • 你好 公证遗嘱不能说作废就作废,但如果你姑姑重新做了公证遗嘱,则以新的遗嘱为准。
  • 建议持公证书与律师面谈。
  • 没有法定事由,公证书不能作废。 是否能通过法律使公证书有效,要依据证据来进行分析,建议约见律师面谈。
  • 公证书不能随便作废,否则你可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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