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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26岁月,199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01年刑满释放。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2004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后乙被抓获。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刑事辩护 2018-06-07 15: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你所述的案情,应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次反悔现场携款的行为,涉嫌盗窃犯罪,两个罪名是数组并罚,且有前科,可以的量刑在15年有期徒刑.积极退赃,取得谅解是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 您好,甲的行为可能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其次,甲离开乙家后又返回乙家拿走18000元钱的行为可能定性为入户盗窃,那么两个行为两个法益侵害,应当数罪并罚。而且甲曾经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4年出狱以后又实施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行为,当属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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