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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公司未购买社保及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8月1日正式入职,与公司口头约定工资为4500+项目提成,2018年3月1日提出辞职。公司只发放过2017年8月份工资,实发工资3400元(试用期工资为岗位工资的80%),2017年9月发放了1400元(1400元为单独核算的工时费,200元/一个工。九月共有7个工时,但因本人误解,在公司的九月份工资领取表上签了字).2017年10月发放了880元(880元和九月情况一样,也因为误解在工资领取单上签了字)。2017年11月、12月工资未发放。2018年1月份实发工资2900元(因请假7天扣除了工资),2018年2月工资未发放。请问现要求工资发放拖欠的工资,2017年9月和10月能要求补发差额的工资吗。2017年11月,12月及2018年2月的应该以多少来发放。因为签订劳动合同像仲裁院提出的双倍工资差额应以多少元来计算?

仲裁 2018-06-10 21: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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