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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日照上的大学,2016年上大学期间我租用了一辆电动车,租用时间为一个月。一个月租用过后我让我朋友把电动车给还回去了,当时交付的100元押金也退给我了,是以现金的形式退还给我的,现在都两年多了,租车行老板把我给起诉了,说我的车辆未归还,让我赔偿违约金9600元。每天60元违约金计算(当时租车费用是一个月100元),我这里也没有证明我还车的证据,(当时签合同的时候合同都在老板那里,没有给我合同。)像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办?就算败诉有什么样的法律规定我可以少付违约金?

其他 2018-06-15 1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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