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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带车司机,把我的车租给了一个公司,我自己开,按时打卡上下班,和他公司装卸货。他公司法人账户在每月的20号左右转账上月的报酬,有简单的工资条,工衣,工业园的出入证,,17年1月签了租车协议,18年5月签了劳动合同,这样算劳动关系吗?签了两份合同有冲突吗?

其他 2018-08-03 18:0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个申请劳动仲裁的。
    【追问】他公司不和我买社保,进厂的时候没有签招聘信息哦,只签了份租车协议,像我这种情况以后不做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能赢官司吗?
  • 劳动合作协议是指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单位不承担劳动者的保险、工资、福利等各种待遇。只是把这一部分工作承包给劳动者完成。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聘用关系。单位负责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各种待遇,同时劳动者要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工作分配。
    如果是劳务合作,劳动者就要自己承担工资、社保、工伤等风险。因此在签订劳务合作费用时,要把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
  • 第一,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至迟一个月内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至一年内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第二,您在咨询中说的不是特别清楚,如果在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单位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您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您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赔偿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两个月的工资。因为您工作不满一年,所以对于公司的违法解除行为,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第三,如果是您主动辞职的,那么您是不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
  • 次月发放工资不违法。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当月工资在次月支付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追问】现在这些小公司那里有你说的那么正规哦,一般都是打卡上下班,月底了考勤表都收回公司了,工资单都是一张白纸打印的,哪有什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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