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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国有大企业打工3年又8个月,工作时间是三班倒(每班上24小时)没有节假日、星期天、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加班及节假日工资,每个月只有1200元的死工资、虽经我们多次要求,但用工单位一直不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同样没有给我们交纳任何社会保险,我们工作环境是高粉尘、高潮湿的工作环境,几年来从没有组织我们进行过身体检查,在此恳请你们为我计算一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用工单位该负怎样的责任,并为此该赔偿我多少经济损失,谢谢了!

调解 2011-09-02 09:4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计算下
  • 用工单位子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索要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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