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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对于员工享受带薪假日具体规定是怎样的,例如:1、婚假,是否统一休假15个自然日(含法定婚假3天),期间员工薪资正常享受和发放?绩效奖金是否必须发放?2、陪产假,对符合江苏省人口和生育管理条例的,奖励男士陪产假15天,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薪资福利待遇正常享受。请问,如果男性员工申请了陪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公司还需另外支付薪资么?薪资中绩效部分是否必须发放?3、丧假:丧假期间是否不需要发放薪资?4、部分假期中,劳动法并没没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如果没有执行,算违规么?

其他 2018-08-02 20: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申请生育津贴的,公司无需再支付工资。丧假期间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没有执行劳动法修改规定的,违法。
  •   国家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休婚假社会上普遍的主动权在企业手中。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 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产假期间的效益工资、差旅补贴、午餐补贴,属于你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她们享有的福利待遇,公司扣发于法无据。同时,公司克扣女职工产假期间部分报酬,可以要求加发被扣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扣发效益工资,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 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女职工产假期间,不提供劳动,不享有工资,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和各地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照所在单位上年度孩子更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女孩子该产假前标准支付。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您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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