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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我的单独所有房屋(婚前房),给妻子做银行抵押担保人,借款人为妻子。借款合同上只有妻子签字,抵押合同上妻子和我都有签字。保证合同上只有我的签字。妻子在工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用贷款做生意亏损。我婚前房租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我俩贷款当时有协议书,协议第一款约定“为了以后分清各自财产,女方还完用男方独立所有产权的房屋给女方抵押贷款的各银行的全部贷款后,双方同意离婚,还完全部贷款期限为2015年6月10日为止”。我们已经先离婚,财产债务再诉讼分割,分割还没有结束。贷款2018年4月已经到期,贷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前妻还没有偿还。如果银行起诉,银行贷款是共同债务吗?还是妻子个人债务?

银行 2018-07-05 0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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