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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与前妻在2009年底经协议离婚,当时女方是原告,所有夫妻共有财产都共同分割,一次性给女方30万,并约定夫妻存续期间在经营过程中的其余债券债务由被告享有和清偿,请问在2011年被告补发的工资原告还能来分割吗

离婚 2016-10-15 2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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