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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你我们是在2018军5月16号接到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接后在5月23号接到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镇国环执罚2018:25号袁承方单位/个人我局于2018年3月21号对你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査。经查,你未经批准自在XX镇XX村XX组路口违法占地建设(用途:建材销售。违法占地总面积8.86亩的行为违反了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弟四十三条和第囚十囚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丨询问7笔录2现场勘查笔录3违法地块现状现场照片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c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处罚如下:限期自行拆除在勐捧镇荷花塘组路囗非法占用的±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镇康人民政府或临沧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马XX电话地址:XX县XX镇XX路49号镇康国±资源和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23日请问哪位专业律师能帮我下

行政诉讼 2018-07-03 0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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