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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外地打工,于去年11月在老家一县级市的某楼盘选购了一套房,由于当时只是沙盘,根本未动工(房产商口头承诺09年春节前交房)。当时与房产商签了购房借款协议(此方式在老家非常盛行),协议约定由于购房者已享受相关优惠,故房款不另计息,另任何一方违约,将付总房款5%的违约金。今年7月回老家时,此楼根本未动工(估计目前已开始动工)。现在本人想退回房款。请问此份协议是否合法?我是否可如数要回我的房款?如要退房,以何理由较妥当?谢谢(有协议图附件)

其他 2009-05-04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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