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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居住住的是(公有房屋27平方米) ,原承租人90年死亡 ,他的爱人于93年搬出,将房子给了儿子,儿媳,95年6月,他儿子将房屋和院心房以8000元得价格租给我,约定期限是20年,如20年有变化归我处理。 1,此房是产权单位80年代就放弃了管理,承租人自修自住不缴纳各种费用; 2,承租人一直未有变更还是死者; 3,现该房屋已动迁,原承租人的儿子索要承租权,并在死者原单位开出了承租人证明, 4,经一审我败诉,二审驳回一审判决 ,认定合同有效。 5,但现在政府棚改办(拆迁人)不给我拆迁补偿和住房。

其他 2011-09-04 11: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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