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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排统一强制实习六个月,不去就没有33学分无法毕业。安排的企业每天工作8小时,加上强制加班四小时,一个月夜班一个月日班。请问这合法吗

其他 2018-08-07 22:5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合法,
    【追问】那应该向哪里反映呢?是学校当地还是实习企业所在地
  • 可以到教育局投诉。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6]1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即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落实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高职院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的学习任务,也是学生获得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应该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并落实到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安排等相关学校规章制度中;同时在实施教学计划过程中,严格执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将每周不超过44小时修改为每周不超过40小时)。”注意,这里的“每日”和“每周”是任何一日和任何一周都必须达到的,不能这周少于40小时,意味着下周可以超40小时。因此公司安排员工加班时应当遵循上述标准进行安排。
  • 应该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这里关闭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你好,这是不合法的。
    【追问】那应该向哪里举报呢?学校所在地还是实习企业所在地?
    【追问】那应该向哪里举报呢?学校所在地还是实习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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