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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公司和新加坡一公司共同出资在新加坡成立了一家合资公司,在合资公司中对方为控股股东(63%),我方为小股东。共同拥有一艘船。我方在出资及股东借款的义务已履行,对方出资及部分股东借款已履行,还有的款项合资公司通过抵押船舶取得银行贷款来实现同时提供该公司母公司的担保。现其母公司正在进行重组,近期船舶估值大幅下降,合资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还本付息已停止。现银行提出要解决欠款问题。控股股东也表示无力解决,银行要拍卖该船舶用于还款。我公司作为合资公司的小股东,在新加坡法律框架下是否有权力来阻止该拍卖行为,如何与控股股东交涉,让控股股东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离婚 2018-07-21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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