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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原先在某某建筑材料厂工作的老工人,均在约1987-1990年之间进入某某建筑材料厂工作,(某某建筑材料厂当时隶属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隶属于某某建筑总公司/某某基建局)原先只有录用手续,97年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了合同,但实际还是在建筑材料厂工作,且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改制卖给了私人单位(已倒闭),但建筑材料厂依旧在生产,但承包者一直未给我们缴社保(约自2000年10月份以后已被断缴),期间企业经营管理者几经变动(企业管理人员由张玉才厂长变更为徐立虎再后来由杨耀群接手)而我们建筑工人又属于重体力劳动者,按规定年限我们这些重体力工作者均在55周岁就面临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企业多年来断缴养老保险,企业早已停产但一直未破产清算,虽劳动关系仍存在但企业已经无法给我们老员工发出工资,迫于生计我们很多人已经外出打工多年,为了社保的事儿我们来回奔波,希望各位律师能够帮帮我们这些老工人,指点迷津该怎么处理,该找谁为主体?

其他 2020-03-11 22:3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的职称条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着作工作。
  • 1、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不违法,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处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从其入职满一个月后第第二天起到补订劳动合同前一天止期间的双倍工资,最高不超过11个月。
    3、未满16周岁的才属于童工,用人单位(除艺术类特殊单位外)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属于违法。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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