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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从2017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我的预产期是2018年2月21日,之前由于身体原因一直有交病假单回单位,最后一次是2月6日至2月12日的七天病假单。2018年2月11日本人顺产,那么根据规定,另外广东还有奖励假80天,请问本人是否可以休产假到2018年8月8号才上班呢??现在单位要求剔除产前15天,叫我提早15天必须要上班又是否合理呢??

其他 2018-07-17 14: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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