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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男方给女方四十万元人民币,因男方当时无力一次性支付全款,所以约定按男方每月工资的60%支付给女方,直到全部还清为止!可是男方在支付了16年11月之后就以工资没有发等理由拖延支付,女方曾多次打电话联系可一直联系不上,直至到现在男方都没有再支付任何费用,请问现在起诉男方是在他工作所在地还是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男方现在上海工作但居住地址不详,可否在他工作地方的法院起诉?

离婚 2018-07-18 18: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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