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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请教您如 :第一,“张三”四年前和老婆离婚,(离婚时有一子在读大学,他和母亲一起生活。但是父子之间仍然有来往)四年以后张三癌症住院。在他生病期间,由他妹妹带着他去公证处把自己的房子遗赠给了他妹妹。数月后,张三死亡。她妹妹在他死亡的四个月以后才去到房产局办理继承过户,请问她是否超过了遗赠时间?(我听说超过两个月不认证就视为自动放弃?)是有这么回事吗? 第二,由于在张三办理丧事事,家人把房本和死亡证明都丢失了,张三的妹妹拿着已经登报灭失的房本和死亡证明去办理过户。房产局会给办吗? 第三,张三死后,一些单位丧葬费及他生前上的保险,出险的钱应该由谁来领?(张三父母已经死20多年了)他妹妹领走合法吗? 麻烦您给予解释。 谢谢 赵

其他 2009-05-05 0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遗赠的过户手续没有过期,时间没问题。 2、如果有公证书可以办理。 3、丧葬费属于法定继承范围,不应当由妹妹领取。 保险金应由受益人领取,如未指定受益人,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 第一,妹妹没有超过时间。 第二,房产局给办。 第三,单位丧葬费及保险,妹妹无法领走。
  •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在法定的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我们称之为接受遗赠的除斥期间,该除斥期间是从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时起计算。 一、张三的妹妹在遗嘱生效前就已经知道该遗赠的存在,故接受遗赠除斥期间应从张三的遗嘱生效时起算。因此, 张三的妹妹需提供证据证明在 张三的遗嘱生效后两个月内曾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才能申请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手续。 二、第一个问题解决了,第二个问题就不是问题。 三、丧葬费归负责安葬方,保险如有指定受益人则归指定受益人,无则按法定来继承具体本案应由其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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