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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三岁半(9月上幼儿园),8月在托班(全托))被开水烫伤后背及右手臂,(保育员把开水放在教室桌子上,被其他小朋友打翻,宝宝刚好在边上,就被开水烫到)医生说是浅二度烫伤,该如何维权,我们在浙江宁波

其他 2018-08-17 03: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协商不好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处理。
  • 幼儿园不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费用。《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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