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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一家企业工作。平时外出工作很多。之前都是在周末叫我们出差,然后给加班费。然后现在公司叫我们在平常的工作时间安排我们出差,不给加班费。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公司在我的工作时间安排我去出差,劳动合同没说可以吗?

其他 2020-07-30 18:5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不太明白你这个“劳动合同没说”是什么意思。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出差是工作的一种形式啊,出差超过八小时不给加班费,严格来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具体的规定还与当地的劳动局或社保局的政策有关。
  • 你好,《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您的劳动合同没说,但你的公司不能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规定,所以劳动合同没说,也可依据《劳动法》追回加班费。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 劳动合同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签订,或自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其次,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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