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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由于我的工作的原因呢,我需要到国外工作三年左右,然后我在国内有两套我自己名下的房产,然后我因为办理出国的东西,所以我需要登记我的不动产,所以我想请问一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怎么规定的呢?

其他 2018-08-21 15:3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房屋登记办法登记后领取的是房产证,现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后登记领取的就是房地产权证,两者属于新法和旧法的关系,新法适用后,旧法失效,也就是房屋登记办法不再具有效力,但是你原来领取的房产证仍然有效。
  • 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房屋登记办法》是有效的,没有废止就继续有效,但是一般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准,后面还有一个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实行的是“属地管理+”,体现在分级管理和协商办理及指定办理上。《细则》的登记程序中没有询问,这并不意味着询问不作为登记的必经程序。询问的记载,可以在受理意见、审核意见中注明,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询问笔录。《细则》关于委托面签和公证的规定更明晰,未要求涉外委托书全部认证或公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的种类、方式、情形、内容、期限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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