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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以后,我在一个公司的财务部工作,现在还是一个财务助理,对于很多的事情处理还不是特别得心应手,最近需要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律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希望律师能够解答一下。

其他 2019-10-07 07:0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核定征收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首先第一种:应交所得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税率 其次第二种: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 你好,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  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两种方法: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允许比照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扣除与其经营所得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等,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投资者本人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征收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对不同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仅规定了比例范围,同一行业最低比例与最高比例差异较大。
      税法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可能导致适用较低应税所得率的业务按照较高的应税所得率征税;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对核定征收方式而言,这些因素都可能加重企业税负。
      相比之下,查账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部分税收优惠待遇,涉税风险较小,便于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综合权衡后,投资者最好选择查账征收方式,这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设置账簿,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会有扩张的要求,此时应该慎重考虑设立机构的形式,对设立机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取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主要考虑以下两点。
      一是分支机构初期经营盈亏情况,是否需要与总部合并纳税。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以“独立核算”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的规定,而是直接以“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为标准来确定纳税人。在分公司的情况下,由于它不是法人,其实现的盈亏要跟总公司合并纳税,如果设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别纳税,只需按税后利润一定的比例对公司分配。在这一规定下,企业在设立营业机构时应该考虑是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如果企业预计该机构在成立之初会产生亏损,则将其设立为不具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如此,企业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减轻税负。
      二是分支机构税率的区域优势及税收待遇情况。如2008年实施的新税法实行“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区的优惠仍将存在,将会取消大部分区域税率优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机构基本上不用考虑区域带来的优惠。
  •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我了解了您的问题。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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