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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吉林延吉的..我想问一下...我5年前有个案子...现在对方申诉了..要判决我...如果我怀孕的话...是监外执行??还是移交北京的监狱?听说北京的监狱可以收怀孕的?

离婚 2018-10-10 16:3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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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事实上,妇女所犯的罪行并不会因为怀孕而减轻处罚,不要认为怀孕了就可以免去所有的刑罚。只有犯罪妇女具有自首、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时,才可以从宽处罚。如果有亲友涉嫌犯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最好找个刑事辩护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争取从宽处罚。
  •   派出所不应将案件移交刑警队。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故事伤害致人轻伤及以下的伤害案件由派出所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四条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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