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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的公司即将搬迁,从本市B区(交通便利经济较好)搬至E区(工业区),**上显示距离为二十多公里,坐大巴车要一个多小时。如果我不愿随公司搬迁至新地点,是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上有公司当前的工作场所,但工作地点写的是本市,无具体地点,且是印上去非手写,当初签劳动合同时并未告知公司日后会搬迁)

其他 2018-09-06 08:1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1、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2、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应再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3、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半年内按照半个月计算,满半年按照1个月计算。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公司搬迁,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到新地点去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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