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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一家单位里面上班,最近单位想要通过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方式来申请单位的融资,但是银行却要求我们进行质押,请问一下什么叫做质押?什么叫做抵押呢?质押和抵押哪个优先?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二者有哪些联系和区别呢

抵押担保 2018-11-09 14: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很少使用)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具体划分方法同信用放款相应条款。
  • 担保贷款流程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 贷款逾期3个月后就进入不良了,如果你不是故意的欺诈行为又没有可处置的资产,银行也没办法,毕竟出现不良也属正常情况,银行不怕个别不良贷款,只要在可按的范围内就行。至于你的不良贷款,银行一般会根据你的具体还款能力与你签订具体的还款协议,若到最后你真的还不上(确无偿还能力),银行就只能撤销。
  • 1.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优先性问题:关于质权与抵押权竞存的问题,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该条款关于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受偿顺序的规定不尽合理,因为没有考虑到两者设立的先后顺序,从而违反了物权法的公示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交付和登记是两种不同的公示方式,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没有优劣之分,不能认定登记优先于交付占有。在先质后押的情况下,即使抵押权已登记,也不能对抗设立在先的质权。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出质人和质权人串通改变设质时间而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以牺牲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为代价,对此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救济,如以恶意串通为由宣告双方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双方的变更行为等 4.二者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力。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且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由自己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分,发挥物的效用;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质押时,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物移交给债权人。
  •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者在标的物、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上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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