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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2年买房,交了首付款,住建局已备案,购房合同约定2014年12月交房,但后烂尾,之后县委政府成立了该烂尾楼的信访问题处置组,前不久住建局通知说有新的投资商愿意盘活楼盘,但是要签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放弃延迟交房违约金及每平方单价加200元,好些买受人都签啦,我不想签,今天住建局工作人员打电话叫我去签字,说不签就不能要房,只能退钱,且只支付同期存款利息。我想坚持不签,开发商能强制单方不给我房子,退我钱吗?谢谢律师指点!万分感谢!

其他 2019-08-01 08:30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你这种情况,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你与以前的开发商所签合同已经终止了,你和之前的开发商就只是债权债务关系了,现在这个开发商是重新和你签合同,你不同意,那么就只好通过退钱的形式把之前开发商的问题解决,即把以前开发商的债务偿还清楚而已!开发商这么做是可以的。
  •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诉讼
  •   一、买房要注意开发商延迟交房的抗辩事由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开发商出现延期交房时最常见的抗辩理由。   (二)以交钥匙时间为房屋交付时间。  商品房交付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有的开发商在房屋没有任何竣工验收合格凭证的情况下,以各种方式通知购房者收房,在向购房者交钥匙的同时,要求购房者签下“房屋接收单”,在接收单上往往会注明房屋质量合格,本人无异议之类的文字。很多业主缺乏经验,签下“接收单”,在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开发商以已经交房为理由抗辩,使购房者陷入被动。  为了避免争议,购房者在房开商拟交付的房屋未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比如无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此时完全可以不接收钥匙,更不能在“房屋接收单”之类的文件上签名。  (三)诉讼时效。  在超过合同约定的交房日两年才交房的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会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这里提醒购房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 归纳问题解答如下: 1、买卖合同关于逾期付款和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方法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正的合同条款是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和变更的。在本案当中,你可以选择以显失公正为由主张撤销或变更该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实现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解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是能够得到支持的。赔偿损失原则上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能够预见到的实际损失是交付的购房款在返还之前的利息。
  • 你好,不可以,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 开发商能强制单方不给我房子,退我钱
  •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诉讼
  • 协商不成,建议诉讼
  • 你好,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诉讼
  • 您好!不可以,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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