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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之前历经千辛万苦考进了一家政府部门,结果他们现在在试用期就把我给开,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打算起诉他们,但是到法院的时候,法院说这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因此就给我驳回了,请问一下什么是行政案件?行政案件有什么具体的内容?

行政诉讼 2018-11-09 05: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 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但是您的情况不属于行政案件的范畴,适用的是《公务员法》,要通过《公务员法》的规定,具体有以下,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你好,看了你的描述,你这个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情形确实不属于行政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以下四个:处分性(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特定性(对特定主体做出的行为)、单方性(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做出的行政行为)和外部性(针对外部主体做出的外部行为)。一个行政行为可以像法院以行政案件起诉则需要满足这四个特征,由于你是因为有公务员身份被取消录用,则不属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外部性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是基于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做出的内部行为,此时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你可以找做出决定的机关复议或者像上级人事部门申诉。希望能解答你的问题,谢谢。
  •   行政诉讼,一、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即正式受理。  二、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三、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限期补正;起诉人补正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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