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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尊敬的侓师好,原,被告于2013年至2014年间,由于业务关系从被告处购买货物及租赁设备,原告未能给付被告部分款项,并出具了欠条,此案以经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已部分履行,并以经出了调解书,但是其中原告由于被告产品质量问题退给被告部分货物,被告并予以签字收回,而在索要货款时未予以扣除,经原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产品质量 2019-10-12 11:27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无法协商的,建议搜集有利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 你好,民事纠纷既无法协商,也无法调解的,建议搜集有利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案情复杂或对此有疑问的,建议你电询律师以便详细分析,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权以避免损失。
  • 根据您的情况,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相应款项的,建议委托律师为您处理,如有其他问题可直接电询
  • 你好,建议搜集证据起诉
  • 你好,建议搜集证据起诉
  • 建议搜集证据起诉
  •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售出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即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修理。产品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但经过修理即可符合质量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进行修理。
    2.更换。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通过修理仍不能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要求更换。
    3.退货。如果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严重,难以修复,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有权要求退掉产品。
    4.赔偿损失。产品因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毁损或灭失,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还有支付违约金、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产品质量责任属过错责任抑或无过错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学者有不同观点。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所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即无论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而依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所承担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笔者认为,依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在法律适用上应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责任的同时,也允许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一定的抗辩事由以获免责。
  • 1、对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你好,建议搜集证据起诉
  • 您好,可以搜集证据起诉
  • 您好,建议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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