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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们公司与2017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单位与2018年9月18号,以书面形式跟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不能胜任工作,跟我说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然后让我继续工作到2018年10月18号,现在书面形式通知我,让我签字,我已经签字了,接下来,到了10月18号,可不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赔偿金?赔偿工资按什么计算赔偿????求各位律师帮我解答,谢谢谢谢

其他 2018-10-15 20:49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可以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您好,您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 非法辞退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你好,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 可以获得赔偿,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提前一个月通知是指解除合同之前一个月通知,不是解除合同后再给一个月时间.可以未提前通知为由主张公司违法解除。
  • 您好,您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 你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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