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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们公司与2017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单位与2018年9月18号,以书面形式跟我解除劳动合同,跟我说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然后让我继续工作到2018年10月18号,现在书面形式通知我,让我签字,我已经签字了,接下来,到了10月18号,可不可以要求单位给我赔偿金

其他 2018-09-20 08: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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