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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祖屋遗产继承问题,老大在外地工作,祖屋有老二,老三两兄弟在居住且已经分家(租屋一分为二,两兄弟一左一右),土地证上的名字是老二的(因为当时二老人不识字,老二签的名字)。家里二老在世时由老大老三赡养,过世时出殡的费用由老大老三出,后来老三生病过世,生病期间全程由老大照顾到出殡,费用全由老大及其子女出(老二因与老三有矛盾未出一分钱),老三在世前立遗嘱房产及财产全由老大继承(老三无子嗣)。现在问题来了,老大想要把老三的土地及房子归到名下,需要老二出示原土地证,但老二拒不执行,且百般抵赖拖延执行。请问律师,该事情如何通过法律解决。

其他 2018-12-10 17:1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法定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正如前面所讲到的既然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重新订立遗嘱,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有多份遗嘱同时存在的情况。如何确认这多份遗嘱的效力?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并相互补充,则各自都有法律效力; 2 、如果内容存在冲突,那么遵循以下原则处理:( 1 )、公证遗嘱优先原则。即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 )、后遗嘱优先原则。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如果死者生前订立了遗嘱,遗嘱合法有效的话可以根据遗嘱继承。如果死者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死者的遗产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继承,一般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均分割遗产,如果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根据其协商的份额予以分割。死者婚前的财产也是属于其遗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以上原则进行分割。
  • 对赡养老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在继承房产时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您好,土地使用权上登记的姓名属于产权人。登记谁的,原则上归谁所有,你们家里情况非常复杂,需要详细分析
  • 协商不成,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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