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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受伤,在包工头包的单位里,住院的时候家属和包工头一起去办的,住院要写病例的时候,包工头说别写在单位受的伤,就写成自己在家受的伤,这样也许可以走保险,能包点医药费,包工头可以少花医药费,家属当时一是神志萎靡,二也是怕不听包工头的,怕包工头就不管了,耽误病情,就按他说的写了,但是现在病人没出院,他就不想管了,而且这个临时工受的伤就算治好了,也会有后遗症,不能从事劳动工作了,以后会一直存在病痛,想问如果想和包工头打官司的话,病历写成是自己受伤的了,有什么挽救的办法吗?或者存在什么样的麻烦?

其他 2018-09-29 13: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1、先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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