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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退休人员,2011年4月被上海某监理公司聘用,被派遣到内蒙古某化工企业任土建专业监理工作(已签订聘用合同),两个多月后又将本人强行调到另外一个地方工作,并威胁本人说:如不去就是违反已签订的合同,本人在新地方工作了将近一个月(7月4日~8月1日)。后因家中有事,再加合同项目已经结束,经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本人返回上海。几天后去公司报销车旅费时,竟被告知要扣除本人一个月的工资,理由是内蒙项目负责人说本人临走前未将工程资料移交干净,本人认为内蒙项目负责人是故意借工作之便刁难、报复本人,因本人曾向业主和监理公司领导反映该负责人敲诈、勒索施工单位(有证据),使该负责人受到过严厉批评和经济处罚。而公司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明知本人8月2日要返回上海却让本人8月1日下午才能返回合同项目所在地,否则就是违反合同,而且要本人将上千份工程资料全部移交干净,这么多资料,别说一天,就是十天半个月也未免能移交完毕,这不是故意刁难是什么,如果一定要这样做的话,为什么不让本人早点回来做移交工作。请专家帮助:到底是用人单位违反了合同还是本人违反了合同?我怎么才能要回我的薪酬。谢谢

其他 2011-09-15 1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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