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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上我家停在路边拖斗致死亡,怎么处理

调解 2019-07-03 15: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死亡赔偿包括:交通食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3-5万。
  •  一般索赔基本流程包括:
      1、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立马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查勘定损。
      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将索赔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所有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   《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电动车撞上我家停在路边拖斗致死亡,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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