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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号文《人口认定办法》中的第七条(应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二)是:   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哪些?一到七条中没有提到配偶,那么配偶是不是包括在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中? 另外配偶如果在父母家已经动迁过,现在结婚的地方又逢动迁,而且居住面积低于上海市廉租房标准7平米,也就是符合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动迁组应该把她作为安置对象吗?

其他 2009-05-09 0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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