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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刚开始时上班时间是9:00~18:00,中午休息一小时,双休。现在因为和另一个公司合并,老板要让一部分人自己走,就将上班时间改成了8:30~20:00(中间休息一小时)整整上班10个多小时,到底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有多长?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益呢?

其他 2019-11-29 14: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关于对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安置,原则上由兼并方企业接收,在确定资产转让价格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国家要求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实施,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被兼并方企业员工的原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不变,就能够基本上保证员工利益不受侵犯。所以,贵公司应加强宣传,取得他们的理解。说明若不重签,社保将无法办理。
    在重新签合同时,将原合同转为新合同,基本上除变更主体名称之外,其他约定都不改变的情况下,原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除严重违纪之外,则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正常工作每日不超过8小时,加班每日不超过3小时,因此每日合计不超过11个小时。但也不是天天都可以加班3个小时,因为劳动法同时规定每个月加班不超过36个小时,即最多12天里可以每天上班11个小时。并且,《劳动法》规定,加班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可以调休)。前7天是否按小时计算工资,这可以协商,只要劳动者愿意、单位愿意即可,但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 你好,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劳动者可以提起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诉来解决。
  • 您好,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若有特殊原因,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而且,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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