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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叔叔她现在在一家工地工作,他是工地上的包工头,他也有许多亲戚在工地上工作,现在她和她的亲戚完成了这个项目,但是它对于工程质量不太懂,所以想问一下律师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希望律师能够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其他 2018-10-09 15: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最新的工程标准如下: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您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2014年6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中第5.0.8、6.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相对于旧版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 建议咨询当地的建设局质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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