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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2009年11月离婚,离婚协议说债务由男方偿还,2011年4月有一债权人起诉由我前夫一人写的欠条人民币20万,欠条说明做买卖用钱,现在,把我也列为被告了,2011年9月二审,请问律师,我有连带清偿责任吗?还有,因为离婚协议没有说明具题的债务,如果以后再出现我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我前夫一人书写的欠条,我是否需要陈担责任。

诉讼 2011-09-14 23: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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