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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这一条怎么理解啊,单次期限最长六个月,但可以不断的更新,让检查院重新办理6个月的监视居住手续,可以把监视居住的期限无限制的延长么?谢谢了

刑事辩护 2011-09-29 08: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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