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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有人指出这条规定与《宪法》和《民法通则》里的相关条款有所不同,它给予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以平等的保护。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与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不一样,前者有“神圣”,后者没有。因此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你认为是否需要对各种合法物权给予平等保护?

争议解决 2009-05-10 11: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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