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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7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定了合同。按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可直到2009年4月30日,开发商仍未交房(也未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我已向开发商提出了解除合约退房的通知,并向开发商主张以下权利:1、退还我的首批款;2、承担这套房子银行按揭的利息。3、支付我已付款2%的违约金(合同约定2%的比例)。 现在开发商的答复是:要我把银行贷款全部还清他才办理退款手续,并且违约金和银行利息他不承担。理由是:延期交房的原因是因为电梯是从四川买的,而去年四川地震导致电梯厂商不能按时交货,进而导致延期交房;至于银行利息,是我跟银行之间的事情,与他无关。 请问:我的三项权利主张合理可行吗?开发商的理由有依据吗。我现打算起诉开发商,可以胜诉吗。

其他 2009-05-11 10: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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