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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到六个月,叫中止是什么意思?

案件执行 2020-01-25 05: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所谓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特定的原因,从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等到这种特定原因消除之后,再决定执行程序是否继续进行的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法律作了这项灵活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民法院已受理被申请执行人的破产案件的,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  2.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事项不明,需要补正的。  3.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与其它正在审理、仲裁或执行的案件有关联,需要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应中止执行。  4.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已满一年或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5.被申请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无力履行义务,应中止执行。
  •   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做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 暂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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