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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份我应聘到一家日用品公司上班,试用期为两个月。就在试用期快满的时候,公司口头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也没用有力的证明说明我不合格,只是让他们公司的法律顾问给我出示了张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是这样的“鉴于你同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你的试用期为2011年7月20日至2011年9月19日,经公司考核认为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自本日起解除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 但该公司没有给我出有我违反了该公司的什么规定的证明。我也自认为没有违反公司的什么规定,请问他们这样有没有违法?

其他 2011-09-19 14: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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